一、评奖资格
.本校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学生;
.学习满一学期并符合评奖考核标准的学生;
.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:
()德育等级评为差者;
()有一门课程(凡计入考核成绩的课程)成绩不及格者;
()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以上(含学时)者(包括规定的政治学习、集体活动等。迟到、早退累计满三次以旷课学时计;
()因违纪受到行政、党、团组织纪律处分未满一学年(自处分之日算起)者或本学期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者;
()按课程学费收费的在读生。
二、奖学金的种类、等级、金额和比例
.优秀奖学金
一等奖(甲) 每人每学期00元 %
一等奖(乙) 每人每学期00元 %
二等奖 每人每学期00元 %
三等奖 每人每学期00元 0%
获得一、二、三等奖学金的总人数约占每年级(专业)学生总人数的%。
.单项奖学金
()获全国各类竞赛(包括国家统一等级考试或测试)的前三名者奖00--00元
()获省、市级各类竞赛的前三名者奖0--00元。
在全国或省、市级各类比(竞)赛中成绩或贡献特别突出者将酌情增加奖金额。
()获全国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或校学生标兵称号者奖000元
()获上海市三好学生,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奖00元
()下列成绩突出者可获单项(鼓励)奖00元(获得优秀奖学金一、二、三等奖者不得重复)
A、专业学习成绩优秀或成绩明显提高;
B、科学研究、创新能力成绩突出;
C、社会实践、勤工助学活动成绩显著;
D、社会工作、社团活动表现突出;
E、文体活动、各类竞赛积极参与或获得荣誉;
F、卫生工作积极投入或获得荣誉;
G、对集体有贡献;
获得单项(鼓励)奖的'人数应控制在总学生数的%。
专项奖学金
学校获得的校友、企业捐助的专项奖学金,一般根据捐资者的要求,制订评奖的基本条件进行评奖。(详见各专项奖学金条例)
定向奖学金
学生毕业时,服从国家需要,到艰苦地区、艰苦行业或国家规定的某些重点工程和重点单位就业的,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。